|
安徽省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责任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规范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 经营者应主体合法,证照齐全,亮照经营。
第四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和服从市场开办者的管理,依法按时、足额交纳税费。
第五条 经营者应与市场开办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自觉遵守市场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 经营者必须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第七条 经营者出售的商品应明码标价,质价相符。应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验。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市场管理各项制度,自觉爱护市场的公共设施,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第九条 经营者应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和散发各种形式的宣传品,不得占道经营或乱堆乱放杂物。
第十条 经营者应仪表端正、文明用语、礼貌待客,应按照规定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或服务票据。消费者索要法定票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把好进货关口。进货时应验明产品的生产许可、卫生许可、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票据证明,建立商品购销台帐,载明进销流向,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对售出商品的质量负责,在出售商品时应主动提供商品信誉卡,信誉卡应载明经营者名称、地址,商品名称、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时间、“三包”期限和投诉电话等重要事项,保证售后服务周到、规范。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维护市场治安秩序。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消防等部门和市场主办单位做好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改造处理。
第十五条 经营者享有依法成立协会、行业分会等组织的权利,通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和行业自律水平。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