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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 作者:个私科] [时间:2010-04-23 08:28:22]
    
铜政办〔2009〕11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10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稳定,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按照“权责一致”、“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认真抓好无证照经营的综合整治工作,从源头上解决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职责任务分工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需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4.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市公安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旅馆、公章刻制、典当等特种行业、场所,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枪支、爆炸等危险品经营,以及其他依法需取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市公安消防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其他须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经营的场所,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煤炭生产经营(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除外)、供电营业、食盐批发等须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生猪屠宰、成品油零售、仓储、典当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外派劳务等须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六)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勘查、开采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勘查开采行为。
  (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八)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一)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等须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食品进出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须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保健食品、餐饮服务、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四)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须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五)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等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六)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电影业等须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七)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出版物进口、印刷业、音像制品制作等须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八)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蚕种、种畜禽生产经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兽药生产经营、生鲜乳收购,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等须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九)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须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烟草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需给予处罚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十)市通信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等须通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查处取缔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及流动摊点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二)其他相关部门
  依据法定职责,负责监督管理须本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无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本辖区内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经营条件,及时执行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
  三、建立健全遏制无证无照经营的长效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市政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
  1.联席会议的组成单位。联席会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烟草专卖、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个内设科室和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席会议联络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及处理相关事宜。
  2.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各成员单位通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反馈对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查处无照经营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制订解决问题的工作措施;组织对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落实情况的督查,组织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处理其他需要沟通、协调、解决的事务。
  3.联席会议的运作方式。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定期不定期地向市政府报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要向联席会议通报本部门、本系统近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抓好落实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共享制度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涉及后置审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应当告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后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抄送件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监督管理,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依法经营,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相关执法部门。
  3.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发动。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积极开展宣传、动员活动,深刻认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服务和谐社会、促进铜陵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建设法治社会和法制政府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各种有效形式,发挥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宣传、监督作用,提倡合法经营,曝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执法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推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谁发证(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职责。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责任制,纳入绩效考评范畴,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三)坚持依法行政。各相关部门注意掌握相关监管信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要坚持疏堵结合,疏导为主,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治理。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无证无照经营的,且不属重大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予以查处;对那些可能造成严重危害、产生严重后果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取缔,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用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之间,部门与社区、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供水、供电、电信、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提供者之间要密切沟通、协调、配合、交流,进一步提高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水平和成效。要畅通以网络为主,邮寄、传真或直接送达为辅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渠道,提高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要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共享制度,搭建信息共享网络平台,依托市政府政务信息网,为各相关部门通报信息提供服务。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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